茲因本人於民國100年7月12日及民國101年3月21日以

雙掛號致函予貴會,希望貴會處理貴會佔用本人土地乙事,然本人給

予數月時間,貴會卻於二次收函後完全置之不理,絲毫不見貴會處理

之誠意,故本人已很肯定的確認貴會的正義與公理原來就是這樣。

 

貴會將道路封住不予本人通行,我們尊重貴會的作法,本人將在隸屬

本人土地範圍施作圍籬,也煩請貴會人員不要通行於本人的土地,如

若貴會人員執意強行通過,我們也只能無奈的將該建物加上圍欄,以

免徒增貴我之困擾!

 

另外,本人亦會在本人的土地上,也就是您教堂大門前方,專為貴會

製作一公告欄,將本人致函貴會請求處理之二封信函及這封存證信函

張貼於該處,卑使社會大眾能得知貴會長久以來所秉持的公義與真理

之精髓所在!

 

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規定: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,而竊佔他人

之不動產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;所謂竊佔,係指乘他人不知,擅

自佔據他人之不動產,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;台端所建之鐵皮屋,

並無任何土地所有權或持分,擅自搭建前揭鐵皮屋自屬竊佔土地所有

權人之土地,依法可處五年徒刑,且本罪為公訴罪,限台端於函到十

五日內向本人說明解決竊佔本人土地之處理方法,若逾期不回函,本

人將依法告訴,以維權益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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